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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设备起重公司:操作安全要求

      发布时间:2019-06-12

操作者必须经公司内部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可操作,严格按作业规范作业。

1  作业前应先进行空载运转,在确认各机构运转正常,转动可靠,各限位开关灵敏有效后,方可作业。电动葫芦操作时,应精力集中,手不离控制器,眼不离吊运物。

 开动前,应先鸣笛信号示意,重物提升和下降操作应平稳匀速,在提升大件时速度不得过快,并应拴拉绳防止摆动。在吊物离开地面50—100毫米时停止提升,确认制动系统是否良好,以免吊件落下伤人。

3  重物的吊运路线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亦不得从设备上面通过。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面2m以上。吊起重物后,应慢速行驶,2台起重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3-5m距离。非设备故障状态下,严禁用1台起重机顶推另1台起重机。

4  起重机行走时,两侧驱动轮应同步,发现偏移应停止作业,调整好后,方可继续使用。

5 遥控器禁止超过额定负荷和每小时额定合闸次数(180次)的情况下使用。禁止同时按下两个使电动葫芦按相反方向运动的手电门按钮。

6 起吊物上禁止乘人,另绝不运行将电动葫芦作为电梯的起升机构用来载人。

7 不准用铁锤悬空锤打,更不得当吊锤用,不准用吊物游撞另一物体。

8 吊物件时要稳起稳落,不允许突然把物件吊起来或突然落下去;起吊时要保持钢丝绳垂直,电动葫芦移动到物体正上方再起吊,不得斜吊。翻转物件时不允许大于50°的斜拉歪吊,更不允许用小车牵引地面车辆。

9被吊物件大于天车额定负荷50%时,不允许2个机构同时开动。

10限位器不允许当做行程开关反复使用。

11电动葫芦禁止吊运液态金属,有毒、易燃、易爆物品。

12.有下述情况之一者,操作者不应进行操作:

a)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斜吊灯;

b)电动葫芦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限位器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c)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d)作业地点昏暗,无法看清场地和被吊物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