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戴好安全帽、扎好安全带,吊装设备搬运,衣着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穿软底鞋,不穿带钉易滑鞋,并要认真做到“十不准”:一不准违反作业;二不准工作前和工作时间内喝酒;三不准在不安全的位置上休息;四不准随意往下面扔东西;五严重睡眠不足不准进行高处作业;六不准斗气;七不准乱动机械、消防及危险用品用具;八不准违反规定要求使用安全用品、用具;九不准在高处作业区域追逐打闹;十不准随意拆卸、损坏安全用品、用具及设施。
5)高处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应装袋精心保管,较大的工具应放好、放牢,施工区域的物料要放在安全不影响通行的地方,专业大型设备搬运,必要时要捆好。
6)施工人员要坚持每天下班前清扫制度,济宁设备搬运,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四、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监管作用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应加强对已公告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现场准入审核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相关部门。近期重点对汽车生产企业《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情况、产品一致性专项自查情况、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汽车行业协会应督促会员单位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自律公约,组织开展行业内自查自纠和互相监督,加快推动汽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